湖北出台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共15项问责情形

19.08.2014  11:18

  楚天金报讯  □本报记者丁玥 通讯员刘小俐 廖潘腾子

  公务员“不尽责就问责”,湖北有章可循。记者昨悉,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于近联合印发了《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对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日常履职行为进行制度性规范。

   15项问责情形

  剑指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据省公务员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部分公务员出现重权轻责、工作避重就轻、得过且过、作风自由散漫、谋人不谋事等“庸懒散”行为,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还有一些部门、单位即使开展问责,也是治标不治本,甚至出现“假问责”、“问责秀”等现象。

  《办法》分五章32条,界定了履职问责适用对象范围为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范围的公务员除外),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办法》具体规定了15项问责情形,包括未完全履行、不履行、不当履行职责三类。

  未完全履行职责,主要指“慢作为”,包括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未按时限和工作标准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形。

  不履行职责,主要指“不作为”,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

  不当履行职责,主要指“乱作为”,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或法规办事,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过度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等情形。

  问责情况与考核任用挂钩

  履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所在机关(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履职问责工作。

  不得以问责代替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

  对公务员的考核、任用、奖励、表彰应考虑其被问责的情况。其中,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问责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据介绍,2011年,湖北印发了《关于健全履责机制 加强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意见》,对公务员履职履责过程进行管理。而今年《办法》的出台,使“不尽责就问责”有章可循,形成了“确责、履责、问责”的公务员岗位责任体系。

   ■  亮点

  执行上级明显违法命令须依法担责

  上级作出错误决定,或发出错误指令怎么办?今年6月举行的“湖北省2014年省市县乡四级联考面试”有一道题:领导准备嘉奖你,但你被嘉奖的成绩其实是别的同事做的,你怎么对待这件事。这道题当时难倒了很多考生。

  对于这个问题,《办法》作出了明确问责标准:公务员履行职责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