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道胜:公共法律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

30.09.2014  15:49

  背景: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湖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简称为《意见》),作为主持《意见》起草的责任人,湖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汪道胜围绕如何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搭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是法治政府建设重要一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主题是全面深化改革,今年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主题是依法治国,中央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共法律服务是衡量法治建设的重要指标,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党委政府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结合中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我们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在推进法治湖北、平安湖北建设中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参谋,推动法治建设在湖北落地生根。

  公共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由政府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我们认为,在整个城市建设过程中,就应当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阵地建设、平台建设纳入整体规划中,将法制宣传、法制教育、法治文化等与城市发展融为一体,这样才能最终实现法治政府或法治城市的落地生根。加快建成立足湖北省情、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是服务平安湖北、法治湖北、幸福湖北建设的重要举措。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我们认为要实现三个方面目标,即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面构建、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服务效果充分彰显。公共法律网络要遍布城乡,交通不便、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短缺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实现均等化;各类公共法律服务全面发展,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服务的经费保障、质量控制机制基本建立;以群众满意度为导向的公共法律服务评价体系健全完善,社会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和实现,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稳步提升。

  作为政府组成部门和法治工作职能部门,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担当,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延伸法律服务触角、织密法律援助站点、建强普法宣传阵地、壮大人民调解组织、优化司法鉴定布局。

  应当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在基层尤其是农村地区增设分支机构、建立工作站、联络点等,同时选派律师志愿者解决部分地区律师资源短缺问题,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机制,为乡镇群众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在每个村民小组(社区网格)培养法律援助明白人;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尤其是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构建全方位、立体式普法网络;在城乡社区、自然村、楼院、企业车间等建立人民调解小组;支持规模大、实力强的司法鉴定机构将服务网络向基层和欠发达地区延伸。

  为保证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制定标准、加强指导。结合各地实践情况,制定服务平台资质认定、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公共法律服务具体标准,创新公共法律服务措施,同时完善法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诚信执业。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必须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各级财政机关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同时推动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对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予以补偿和激励。此外,还应当探索建立各类公益性法律服务基金,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的多元化。

  文字整理本报记者胡新桥见习记者刘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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