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湖北省全民阅读促进办法》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新闻发布会现场
1月13日,从湖北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获悉,全国首部关于全民阅读的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全民阅读促进办法》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湖北省全民阅读促进办法》旨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公民的基础文化权益,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法治意识和科学文化水平,打造“书香荆楚、文化湖北”,提高人民群众的整体素质。
建立全民阅读活动保障机制
《办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正式提出,“设立省全民阅读活动指导委员会,组织、指导全省阅读工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全民阅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民阅读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全民阅读的经 费投入。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资金以及市(州)、县相关资金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全民阅 读基础设施建设、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以及对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开民 全民阅读工作的扶持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有关项目资金,加大对城乡公共阅读服 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全民阅读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规定企业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的经费可按照有关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将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支出 工会经费的一定比例,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全民阅读活动,体现了推动全民阅读全社会责任。
同时,《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全民阅读调查评估制度,将全民阅读指数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体系。
建立健全全民阅读服务体系
《办法》围绕建立省、市、县公共图书馆体系,加快推进以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 社区书屋、职工书屋为主体的公共阅读服务场所为主要内容作了一系列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全民阅读活动的扶持,促进全民阅读 均衡协调发展。规定广场、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设立书店、书架、报刊亭,方便群众就近阅读;鼓励医院、宾馆、地铁、银行、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提供全民阅读设施和服务,推动全民阅读服务多元化、社会化。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应当将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等纳入图书馆服务体系,开展图书交换和流动服务,提供专业指导培训,体现了建设全民阅读科学体系的内在要求。
针对区分不同群体 开展阅读活动
《办法》根据不同群体的特点,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城务工人员以及职工、学生开展阅读活动作出了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和实际情况,制定未成年人阅读促进工作方案和阅读分类指导目录,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教师提供阅读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定期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的阅读指导和服务,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阅读资源,满足其阅读方面的需求。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必要的阅读辅助设施、设备,适应其阅读需求。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阅读指导和服务。企业应当为所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提供阅读设施和服务。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应当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与本地居民同等的阅读服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社区应当为服刑人员、羁押人员、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知识读本,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阅读活动。
《办法》还明确规定开展“书香荆楚·文化湖北”、“书香校园”、“书香企业”、“青年书香号”、“书香家庭”等阅读品牌的创建活动,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全民阅读理念。
增设在孔子诞辰日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办法》在规定世界读书日(4月23日)开展全民阅读专项活动的同时,为了更好的宣传全民阅读活动,促进全民阅读活动开展,规定在孔子诞辰日(9月28日)开展全民阅读专项活动,这也是一项富于特色的制度设计,将产生积极影响。(朱习芳、张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