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一卫生院滥用克林霉素致人肾功能衰竭 判赔20万
恩施晚报讯(记者陈千恩 通讯员谭元贵 向芳)两次静脉滴注克林霉素后,因呼吸道感染就诊于巴东县某镇卫生院的伍某感觉腰部疼痛难忍。后经诊断,伍某系因克林霉素剂量过高、用法不当,导致的急性肾功能衰竭、药物性肾损伤。6月4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巴东县某镇卫生院有医疗过错,赔偿患者伍某206584.77元。
2012年7月8日,伍某因咳嗽、咽部充血到巴东县某镇卫生院就诊,就诊医生诊断伍某系上呼吸道感染,并给伍某单次静脉滴注克林霉素1.8克。7月9日,就诊医生再次给伍某单次静脉滴注克林霉素1.2克。滴注结束后,伍某感觉腰部疼痛难忍,经就诊医生检查无果。当天,伍某即被送往巴东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急性肾功能不全、急性肾小球肾炎,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7月10日,伍某到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急性肾损伤、急性间质性肾炎、急性支气管炎,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7月13日,伍某到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20天,诊断为:急性肾衰竭、药物性肾损伤。根据医嘱,伍某出院后需定期进行复查、治疗,伍某治疗至2015年3月25日。伍某在治疗期间,巴东县某镇卫生院给伍某支付医疗费、鉴定费58000元。
之后,伍某因与巴东县某镇卫生院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巴东县某镇卫生院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中,伍某申请对其双肾损害程度、伤残等级、护理等级、后期治疗费用进行司法鉴定;巴东县某镇卫生院申请对其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巴东法院依法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双方申请鉴定的事项进行鉴定。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伍某急性肾功能衰竭与巴东县某镇卫生院超剂量使用克林霉素且用法不当的医疗过错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伍某患有高血压病、糖尿病、高脂血症等基础疾病,亦可对肾脏造成损害。巴东县某镇卫生院在诊疗伍某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其急性肾功能衰竭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其过错参与度为60%;伍某不构成伤残、不存在护理依赖。
法院审理后认为,伍某因身体不适在巴东县某镇卫生院就诊,双方形成医患关系。巴东县某镇卫生院就诊医生诊断伍某上呼吸道感染,但在给伍某诊治过程中,使用克林霉素剂量过高、用法不当,致伍某急性肾功能衰竭、药物性肾损伤。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巴东县某镇卫生院在诊疗伍某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伍某的损害与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巴东县某镇卫生院对伍某因此造成的“急性肾衰竭、药物性肾损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伍某基础疾病和巴东县某镇卫生院的过错参与度,判定由巴东县某镇卫生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伍某自理40%。
据此,法院判决伍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10974.61元,由巴东县某镇卫生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86584.77元,由伍某自理40%,即124389.84元;巴东县某镇卫生院赔偿伍某精神抚慰金20000元;巴东县某镇卫生院应赔偿伍某经济损失206584.77元,扣除已支付的58000元,巴东县某镇卫生院共计还应赔偿伍某经济损失148584.77元,即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责任编辑:连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