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下落不明 担保人连带担责
09.12.2015 15:25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罗某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夏某借款20万元,夏某要求罗某提供担保人即可提供资金,后罗某找到徐某做担保人。并向其表示徐某只需提供担保,钱是不用他还的,于是徐某承诺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上自己名字,罗某得到借款后下落不明。为此夏某诉至法院,要求担保人清偿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在借款合同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应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合同并未约定保证范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责任分为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徐某对原告与借款人罗某之间20万元借款交易是否属实提出质疑,但又不能提供足够证据推翻该借条,该担保风险应由担保人承担。因此,通山法院对原告要求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类似情形的案例不在少数,大家在担保时需谨慎,要在了解借款人资信、借款目的、用途、是否存在物的担保、还款能力(包括自己的还款能力)等基础上慎重决定,不能碍于面子轻易担保。一旦同意担保,就必须认识到担保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好替人还款的心理准备。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以防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追偿不能。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09.12.2015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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