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关联企业出口 退税要合规操作

12.06.2016  17:20

  在出口退税管理中,关联企业间的交易越来越常见,涉及关联企业的出口退税风险也变得不容小觑。
   案例1: A企业是专门从事按摩器生产的出口企业,经常应外国客户要求,采购若干非自产货物一并出口给外商。因为非自产货物不符合出口退(免)税规定,因此A企业注册了一家以采购为主的外贸企业B。B企业从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按摩器出口,该小规模纳税人不愿意开具发票。为此,B企业采取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商品,将货物存放在A企业仓库,由A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B企业名义直接发往港口的方式进行货物出口,之后的货款往来和账务处理全部按照A企业与B企业之间的“真实”业务处理。B企业通过关联企业A,使本不能退税的货物实现了出口退税。
   提示: B企业通过关联企业A,使得这笔出口业务的资金流和货物流符合“真实性”的要求,很显然,关联企业A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的规定,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因此,B企业应提高税法遵从度,增强出口风险防控意识,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去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报关单等资料申报出口退税;若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给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可申报出口免税,普通发票、报关单等资料留存企业被查。
   案例2: C企业是专门从事纸盒包装生产的出口企业。因生产经营调整,准备将公司从a县迁往b县,因此在b县新成立注册了一家出口企业D,并将生产设备和企业人员大部分迁往D企业。由于外国客户认准C企业的品牌和信誉,因此仍与C企业签订合同订单,导致C企业迟迟无法注销。受限于企业搬迁,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订单要求,便将订单交由关联企业D企业在b县生产,生产完成后交由C企业申报出口,暂时解决产能不足的问题。在原材料进项方面,根据销售情况按比例开具发票给C企业进行出口退税申报。
   提示: C企业通过关联企业D企业帮助生产出口商品,对D企业来说,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C企业来说,出口商品并非自产货物,不符合出口退(免)税的相关规定,不能申请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因此,建议上述企业采取委托加工贸易形式出口,即由C企业提供原材料,D企业帮助生产出口商品,并开具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视同自产的名义进行出口退税申报。C企业有义务就其与D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提出与D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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