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国家机关用地建房 被判拆除并恢复原状
11.11.2014 17:52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利川市工商管理局谋道工商所于2008年以划拨方式取得了位于谋道镇更新村一组、面积为434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告陈某于2012年购买了与谋道工商所相邻的余某、方某两户的住宅,随后进行翻建。翻建中,陈某不但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且超出原宅基地面积,占用了工商所的部分土地。陈某在打桩进行基础施工时,工商所两次向其下达停建通知书,陈某置之不理,工商所遂提起诉讼。
受理后,利川市法院谋道法庭得知被告已在争议土地上建成了五层楼房,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法庭随即向被告陈某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责令其停止在争议土地上建房的行为,但被告陈某仍然我行我素,继续施工。
根据利川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22日绘制的《陈某修建住房平面及余某、方某住房还原图》所示,陈某侵占谋道工商所的土地面积为53.63平方米。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被告陈某在翻修房屋过程中,非法侵占原告谋道工商所依法取得的53.6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依照《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位于谋道镇更新村一组的土地使用权的侵害,并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自行拆除其在争议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11.11.2014 17:52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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