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是否加盖印章的分析探讨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在会议期间作出的决议、决定等都是事关当地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大事,人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同级“一府两院”必须遵照执行的。为了凸显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严肃性、权威性,笔者以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加盖印章。
由查询新华词典可知,“印章即印和章的简称”。印章用以泛指那些刻制了某人姓名或某机构名称以供反复使用的小块固体物,或者这种小块固体物被使用后留在纸张等载体上的痕迹。印章有两大类功能,一方面是象征功能,另一方面是证明功能,前者用于象征权力和等级,后者则用来证明身份和行为。但盖章不仅仅是代替签名,其中包含着比签名更为“郑重其事”的象征意味。其象征着组织、单位、集体与个人单位的合法性、权威性,可以明确表明印章使用者的合法身份。恰是因为这些原因,当下印章被广泛使用且每每出现在书面文件中。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在人代会期间作出的决议、决定,都是一些事关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是全民意志的体现。也正因为如此,各地都加大了对决议决定的宣传力度,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都会在当地官方媒体上公布,力求达到人人皆知的效果。
但美中不足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代表大会都没有自己的印章,其印发的纸质的决议决定,甚至选举公告上都没法加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印章,这在公章被广泛使用的当下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显得人民代表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有点"名不正"的感觉,与日臻健全和完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相匹配。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因此,为了充分凸显地方人民代表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严肃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最好加盖印章。(河南省南召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崔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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