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虚报”面积10余平,法院判令返还部分房款

29.12.2015  16:28

        房主张某因在签订购房协议中“虚报”房屋面积10余平米,购房人潘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多出的房款,近日大悟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张某返还房款19678.4元。

        6月24日,房主张某与房屋购买人潘某经协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潘某购买被告所有的大悟县城区北大街房屋一套,该房屋面积125m2,总价14万元。同时约定,潘某一次性向张某支付购房款11万元,在房产权证办理后,潘某再支付余下3万元。房屋产权证办理后,潘某发现该房屋实际面积为114.34m2,与合同约定的面积相差10.66m2。潘某遂拒绝支付3万元购房余款,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返还房款差价及支付违约金共计36960元。

        大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本案中,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8.528%,按照上述规定,被告张某应想潘某返还房价款共计19678.4元。因双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故潘某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法院的支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潘某支付购房余款15000元,剩余15000作为返还款予以抵扣,这起因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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