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通知
22.10.2015 16:22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各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为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精神,现就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通知如下:
一、明确异地贷款政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住建部“就业地缴存、户籍地贷款”的统一规定,即: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扩大异地贷款合作范围。从2015年10月26日起,全省所有城市均纳入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合作范围,相互间不再签定异地贷款合作协议。原已签定异地使用合作协议的城市,其合作内容保持不变。
三、增加异地贷款受理网点。在武汉缴存住房公积金、到异地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可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分中心业务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书》(附件1),领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附件2);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地武汉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缴存地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统一到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提出异地贷款申请,办理异地公积金缴存信息核实、录入和标识。
四、本通知未涉及内容,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武公中发2014【49】号)的规定执行。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19日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22.10.2015 16:22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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