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亟待彻底改革
日前,住建部、财政部、央行联合出台新规定,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也无需租金发票,只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放宽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条件,让那些买不起房却又有租房需求的人,获得了公平对待,无疑是件好事。然而,全面地看,这一改进只是局部改进,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公积金既缺乏公平又缺乏效率的现状。
众所周知,目前公积金最突出的问题是“劫贫济富”。由于房价上涨过快,中低收入者购房困难,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成为只作贡献、无法享用的一族。在一线城市中,即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也由于贷款额度与住房消费的平均水平有较大差距,使得公积金的作用甚微。
至于国有垄断企业公积金缴存额度普遍较高,成为一种福利,甚至成为这些单位私分国有资产的手段和避税的工具,成为腐败官员的提款机,更是放大了收入分配差距,扩大了社会不公。
而且,按照国家规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年利率1.21%计息,缴存者利息所获甚微,难以抵抗通胀率。公积金中心将其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的年利率为2.33%,“赚”了1个多百分点。这一部分利差,连同公积金中心购买国债的利息收益,归政府所有,背离物权法中“孳息归属”的原则。
赚得最多的恐怕是国有商业银行,它们以年利率2.33%拿到公积金,对外发放贷款利率一般高达7%,存贷差约为5%。按目前公积金缴存余额2万多亿元算,银行获利应为1000亿元,对银行利润贡献巨大。这还不算银行每年向公积金中心收取的归集手续费和贷款手续费。
所有这些都背离了公积金设立的初衷。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本是通过专款专用来开辟住房建设和消费的稳定资金来源的一种政策性强制住房储蓄,开始主要是发放住房建设贷款,缓解住房开发与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后来房地产开发成了暴利行业,大量资金纷纷涌入,不需要国家支持了,于是在1999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停止发放住房建设贷款,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力度。
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最初是一种国家或集体一手主导住房生产和建设的制度,转为政策性贷款后,仍然暗含着为全体国民提供住房保障的意思。但保障力量毕竟有限,并不兜底,并逐步变成一块唐僧肉,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首先,中国改革的方向是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公恰恰是一个公私模糊的怪胎。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不属于财政预算资金,但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于是,公积金便变成了一个混合体,从属性讲,它姓私,从管理上讲,却又挂靠在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而且是多头管理,侵占、挪用、贪污等不断暴出并被诟病,有论者甚至说,这有“以公权侵犯私权”之嫌。
其次,从政府转型来说,要建立有限责任政府,构建“大市场小政府”,政府的职责仅限于帮助那些无力支付私人房租的低收入家庭和老年人,解决他们的住房难题。为此我们要建立公共住房和廉租房制度,而不是要做力所不逮的人人都买得起房的事。住房公积金制度还停留在“小市场大政府”模式,政府在居民住房问题上想大包大揽,但制度在的具体操作中往往异化落空。
无论从国家还是个人来说,一个缺乏公平又缺乏效率,且权属界定和运作不清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流弊缠身。对被利益部门扭曲后的管理体制进行局部手术,是不可能祛除病根的,必须进行一次彻底改革,将其转化为社会保障基金的一部分,由专业金融机构来管理,这才是较好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