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暂行办法》解读

22.03.2018  18:32

为解决襄阳市生活困难群体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3月15日,该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2017年12月出台的《襄阳市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办法》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市区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办法。通过个人自愿申请、银行贷款缴费、政府给予贴息的筹资机制,将众多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而断保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简称助保对象)重新纳入保障范围,以实现老有所养。

那么哪些人可以申请助保贷款?如何承担利息、偿还贷款?又该如何申请办理?

四类人群可申办助保贷款

办法》中提出,按规定参加了襄阳市市区(不含襄州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由于生活困难而无能力继续缴费,且距领取养老金条件五年以内、符合在我市市区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办理助保贷款。具体包括:下岗失业困难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员和其他特困人员。

助保对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只能用于缴纳助保对象应缴纳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提取现金。助保贷款实行一次性申请、按缴费年度分期放款的方式。如助保对象贷款用于补缴以前中断缴费的,实行一次性办理、一次性放贷。

用养老金偿还贷款本息

助保贷款可以缓解困难人员短时间缴不起社保的难题,那么在助保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后、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需用其养老金偿还贷款本息。

助保贷款的贷款期分为贷款宽限期和贷款偿还期两个阶段。贷款宽限期为贷款发放之日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前;贷款偿还期是从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至贷款结清日。其中,助保对象在贷款宽限期内不偿还贷款本息,利息由政府贴息;贷款本金及贷款偿还期的利息由助保对象本人承担。

助保对象开始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其养老金由贷款经办银行代发,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按时足额将其基本养老金拨入助保对象在经办银行开设的养老金账户,经办银行按与助保对象签订的协议扣划其当期还贷本息。

据悉,助保贷款还款方式可分为按月还款和提前还款两种。按月还款是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之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扣除还贷金额后剩余的养老金应能维持助保对象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具体还贷标准由助保对象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贷款偿还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助保对象若愿意提前还款,可提前30日向经办银行提交书面申请,按贷款合同约定向经办银行偿还所欠的贷款本息。助保对象提前还贷的,在与经办银行协商一致后,可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申请助保贷款流程

助保对象申请助保贷款,需填写相关审核表或申请表,提供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证件,通过相关部门初审、预审、审核、复核后,由经办银行与助保对象双方签订协议,按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核定的养老保险费为助保对象缴纳养老保险费。

(襄阳市政府法制办    襄阳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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