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新政策解读
2009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就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一、手续费及佣金的概念与范围
(一)手续费。手续“一词的解释为”办事的程序“,”手续费“就是为代理他人办理有关事项,所收取的一种劳务补偿;或对委托人来讲,是属于因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项,而支付的相应报酬。如:证券交易手续费、代办机票手续费、代扣代缴费用手续费、国债代办手续费等等。从纳税角度来讲,经营者收取的各种代办手续费应作为应税收入,交纳营业税;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所得额,还须交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有一种情况,就是为税务部门实施代扣代缴税金任务,所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其他税金。
(二)佣金。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佣金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2、经营者给予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给予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帐。
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限额扣除
(一)保险企业标准有增有减。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文件明确了计缴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额度标准,是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的余额。绕过了退保相关的佣金问题,直接算总账。计算扣除比例:财保15%,人保10%,与此前的相关税收规定:保险企业的扣除代理费8%、佣金5%有增有减。时间上仅限于所在的纳税年度,一般指公历年度。
三、手续费及佣金的支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这里强调手续费和佣金必须是支付给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除支付给个人的外,不得用现金支付,这主要是为防止虚假交易:如果使用银行转帐,容易有迹可查;如果使用顶账、扣款、以物抵账或挂应付款等方式,将有交易对象,也能查到线索以至于结果,切实起到加强管理的作用。
四、准确区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与费用项目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显然,回扣、业务提成等费用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属于同类,需要认真进行区分开来,将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明确排除在手续费和佣金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