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良法善治推进法治湖北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还规定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7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确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以及我省立法条例修改的决定。
法的生命力在于施行。我们要深入学习宣传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条例,深刻领会其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学习理解立法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使新精神和新内容广泛深入人心。立法权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我们要从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湖北实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高度,充分认识赋予设区的市及自治州地方立法权的重大意义,以良法善治推进法治湖北建设。
做好新形势下立法工作,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要牢固树立依法立法、为民立法、科学立法理念,尊重改革发展客观规律和法治建设内在规律,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做到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发挥好市州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市州政府的协同作用和专家学者的智囊作用,加快建立和完善立法工作体制。人大要主导立法,把握立项、起草、审议等关键环节,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协调做好立法工作,研究解决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格局,形成立法工作合力。
地方性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关键是在本地特色上下功夫、在有效管用上做文章。设区的市及自治州人大在立法工作中,要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把握好地方立法的核心要义,提升地方立法理念,增强立法实效。要依照法定权限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完善立法相关制度,依法设置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要牢牢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突出地方特色,推进立法精细化,使制定的法规更加切合实际,好用管用。要服务发展大局,维护法制统一和公平正义。要明确步骤和时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标准不能降低,底线不能突破,坚持“成熟一个、确定一个”,确保立法质量。要加强立法队伍建设,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全面提升专业素质能力,充实力量,培养人才,努力造就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立法工作队伍。(丁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