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细化打消“曝光老赖”质疑
长沙火车站外巨大电子屏幕上显示着一系列个人的照片、身份证号码、所犯过错和欠款额在电子屏幕上滚动播出,一个接一个,就如中央电视台的画面一样。(1月25日参考消息)
新闻刚出就引来广泛争议,部分网民认为当地法院的曝光老赖行为“尺度”太大,和一些地方的“游街示众”一样已侵犯公民私权利,也有人认为“曝”的好,对于此类“不要脸”的老赖就应该下“重手”等等。
出现种种有关法院曝光老赖行为合法适当与否的争议,根源在于法律规范的相对缺失。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法院有对老赖们采取“曝光”手段的权力,早在2013年10月1日,最高法出台并实施了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给予信用惩戒,赋予法院借助舆论、运用道德力量对违法者进行良心谴责的权力,《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也确立了舆论曝光的法律依据。然而,曝光什么内容?曝光在什么场所?曝光到什么程度?曝光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法律缺乏进一步的细化和标准。
现实生活中,有长沙中院将老赖们的信息曝光到火车站的大屏幕的,也有一些地方法院仅在报纸上曝光名单的。在福州市,当地法院除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以及互联网等媒体外,还将逐步开始对广大农村和其他无条件接触这些媒体的受众展开曝光。给人的感觉就是法律规定之下的各地法院“各自为政”、莫衷一是,曝多大范围、什么尺度似乎也无所谓,最终的结果就是五花八门。
“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公权机关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须纳入法律框架之内,当然包括具体公权行为的“每一个细节”。也就是说,任何一个法院在所谓的“依法曝光”老赖上,必须拿出具体的法律依据,而不仅仅是一纸内部决定或通知。法律本身应该精细化,应该“丁是丁卯是卯”,譬如犯了什么罪,量多长时间刑是基本固定的尺度,而不是看法院的“心情”。
任何时候,法律必须将公权力“关进笼子里”,这是法律的本职,也是公权力必须有的接受法律制约的自觉。各地法院曝光老赖时的标准随意,可能触犯公民私权利的底线,有可能自身也违法。因此,尽快修订和细化法律,将曝光老赖的“具体执行标准”依法明确,已势在必行。(毕晓哲)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