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造假者的代价

02.03.2018  16:16

2017年5月11日,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的案子。

2015年12月30日的深夜,湖北省随州市的大部分市民都已熟睡,位于随州市曾都区南郊的柳树淌社区解放路,由于地点偏僻,没有路灯,夜晚里显得格外黑暗。突然,一道警灯的光亮划破了黑暗,一阵急促的警笛声打破了这里夜晚的宁静,这里到底发生了什么?

原来,随州市曾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的联合执法大队在位于随州市解放路489号的一家名为湖北枝城酒业有限公司的工厂内,发现了一个制售假酒的窝点,于是便有了这样一场深夜的执法行动。在执法现场,警方共计查扣了包括贵州茅台镇好日子、赖茅、赖酱等六十一个种类的白酒,涉案金额高达1200多万元。 

随后,经过对这些白酒进行理化指标的抽检检验,仅仅只有6个品种的白酒理化指标合格,其余55个品种不合格,其中24个品种的氰化物超标。经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所生产的白酒均为假冒伪劣产品。2016年2月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王某强、王某朝被逮捕,2016年7月8日犯罪嫌疑人沈某被逮捕。2017年2月15日,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四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5月11日,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四名被告人提起了公诉,并陈述了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那么对于公诉方的指控,四名被告人会给出怎样的说法呢?

法庭调查环节中,面对公诉方关于犯罪动机的讯问,被告人李某突然提出了一个事实,2014年和2015年,李某的公司与泸州原池酒厂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而执法人员在犯罪现场查扣的白酒中,也有部分白酒上确实标注了该酒的厂名为泸州原池酒厂,那么这部分白酒,是否不在伪劣白酒之列呢?

除了生产不存在的产品之外,在李某的供述中,曾多次提到了两种白酒的酿造工艺,即固态法和液态法,那么什么是固态法和液态法呢?由于这属于白酒酿制的专业范畴,而且在本案中也起着关键的作用,为了更加全面的了解案情,在开庭前,法官们专门就白酒的专业工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在举证质证环节中,公诉方向法庭出具了众多执法人员当时在现场查扣的白酒照片,照片里涵盖了包括盛世郎、赖茅、泸州老窖等众多品牌,并对第二被告人,同时也是湖北枝城酒业有限公司名誉股东王某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陈述,然而,王某强的辩护人却突然提出了新的辩护意见,认为王某强应该被认定为从犯,他们的意见是否会得到法庭的支持呢?

而在此之后,一直没有开口的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也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他认为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破案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供述,依法应认定为自首,那么到底法官会怎样认定呢?

法庭辩论环节中,面对公诉方的最后的陈述,四名被告人和辩护人又提出了新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中的被告人不应为个人,而应该为湖北枝城酒业有限公司这个单位,那么本案究竟是否应该被定性为单位犯罪呢?

那么最终这起非法制售伪劣白酒案究竟会如何判决呢?被告人又将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呢?

“追踪典型案例,感受法治力量”,欲知案件详情,敬请关注湖北电视生活频道,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湖北广播电视台联合主办的法制栏目——《以案说法》。

首播:3月2日19点35分

重播:3月3日12点03分

 

 

责任编辑: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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