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所提建议要注重“四性”
首先,代表所提建议要具有民意代表性。各级人大代表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大代表所提建议不仅仅只为选举他的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代言,应最大限度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诉求。民意的代表性如何来?凭空想象肯定难以做到,这就需要人大代表下基层接地气,深入基层广泛收集社情民意,想基层民众之所想,急基层民众之所急,所提建议的事项要在于争取基层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要能够充分表达基层广大民众的合理诉求,这样才具有民意的代表性。相反,诸如涉及代表本人或亲属个人的问题,个别群众委托代表转交的各类公民申诉,或者委托代表转交的各类意见和建议,正在诉讼程序中的司法个案,这些只是极少数人诉求的事项,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来提,代表建议权也切不可公权私用。
其次,代表所提建议要具有明确针对性。2010年10月新修正的代表法特别增加规定“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这一原则性的要求条款,在于让“一府两院”及有关机关、组织能够看明白代表所反映的情况,了解代表的具体建议事项,并能有针对性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落实和解决。如果代表的建议没有具体事项、代表的批评没有具体对象、代表的意见没有实质内容,如此空乏、笼统且没有针对性的代表建议,“一府两院”及有关机关、组织将难以研究办理。
再次,代表所提建议要具有独特建设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各级人大代表也应参照这一规定,建议的事项应具有民意针对性,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合理诉求;批评的问题应具有明确指向性,是针对“一府两院”及有关机关、组织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过程中确实存在的;意见的提出应具有科学前瞻性,是有关机关、组织没有考虑到或疏忽了的。如此具有民意针对性、明确指向性、科学前瞻性的代表建议才具有独特建设性。
第四,代表所提建议要具有现实操作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必须与地区经济社会等方面发展的现实存在相适应,不能超越客观现实而好高骛远。因此,一些涉及要项目、要资金、要政策的建议,代表要慎提。此类建议往往涉及到国家宏观调控、区域经济布局,还涉及审批程序、投资体制、预算安排等问题,往往又不是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比较复杂。笔者认为,代表所提建议涉及到需要规模资金保障的,要有具体的项目预算或概算,要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紧迫性,这样才有可能得到重视和落实,否则也难以落实。(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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