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由司法部门选任管理
1日,省司法厅在湖北日报、荆楚网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选任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110名。此举标志着我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重大改革正式实施。
此前,全国各地的人民监督员或由上级检察院统一选任,或由选任委员会选任。去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仁真首次提出提案,建议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等制度,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
顺应各界呼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日前联合出台意见,部署在湖北等首批10个省市推进改革试点,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这项改革意义重大。把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外部化,可从制度上避免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尴尬,真正把人民监督落到实处。”李仁真说。
省司法厅表示,此次110名人民监督员将面向省直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中介组织、中央在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武汉市辖区内社区、村委会等基层单位的居民选任;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人民监督员面向所辖地区(仙桃、天门、潜江)居民选任;省人民检察院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面向武汉铁路局系统干部职工、所辖基层检察院所在地(武汉、襄阳)居民选任。省司法厅将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公示,择优选任。
据悉,110名人民监督员将于今年年内上任履职。他们上任后将负责监督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铁检分院及所辖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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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日前通过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拓展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案件范围,明确人民监督员可对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11种情形的案件实施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杨宏斌、孙友元、严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