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结多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
别人的银行卡可以收购么?法院给出的答案是——No!
近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两起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9名当事人进行一审宣判,分别判决被告人许某等九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八个月到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万至两万元不等的罚金。
今年4月份,来自武汉周边地区的许某等四人和汪某等五人,分别在武汉市内租住房屋,通过网上发布消息联系买家、卖家的方式,非法从事银行卡买卖活动。公安机关通过前期侦查,在其租住房内将许某、汪某等九人一举抓获,在许某等四人身上共查获其非法收购的多家银行的储蓄卡150余张,在汪某等五人身上查获涉案银行卡50余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这两起案件中,几名被告人明知是他人信用卡而予以共同非法持有,妨害信用卡管理,数量分别为巨大和较大。在庭审过程中,部分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涉案银行卡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文化程度低、主观恶性小等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这些理由本身不应认定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针对部分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上述九人都被判决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许某等四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汪某等五人,则根据各自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分别被判处八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到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出售、购买银行卡,不管是以虚假身份办理,或者用他人身份证骗领、购买信用卡都有可能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持卡人主动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他人,而收卡人用这些银行卡进行诈骗、洗钱或其他违法活动,持卡人也会因贪小便宜而犯法,因此,不论买卡还是卖卡,都是违法违规行为。(本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