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于9月21日在武昌召开
10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五十八次主任会议。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李春明主持会议。
主任会议拟定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决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9月21日至23日在武昌召开。
主任会议审议了《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建议表决稿)》《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二审稿)》《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湖北省价格条例(草案)》《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草案)〉的议案(草案)》《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河流保护条例》。会议决定将上述法规、决定、办法、议案草案和报批法规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表决。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5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和有关人事任免议案等。
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编制方案》。
主任会议传达学习了第二十一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精神。会议强调,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深刻领会、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张德江委员长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依法立法、为民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理念,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把握好立项、起草、审议等关键环节,切实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努力形成立法合力,共同推进我省立法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田承忠、赵斌、周洪宇、张岱梨、尹汉宁、王玲,秘书长乔余堂出席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各工作机构负责人等列席会议。(翟兴波、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