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人大专项工作评议的实践与思考

30.09.2015  15:32
      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进行工作评议是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它把监督人和监督事有机结合起来,对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转变作风,改进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基层人大工作评议存在几个不足

专项评议演变为行政管理。专项评议是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和宪法、法律的实施的强制行为。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协调各部门间关系,维持工作稳定的日常行为。人大监督管方向、管大局、管原则,行政管理管单元、管局部、管条块,两者之间有质的区别,人大常委会不可降格以求,把工作评议演变为一种日常行政管理手段。

专项评议讲求面面俱到。人大监督的内容应该是国家机关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一府两院”工作量大面广,如果事事监督、事无巨细,不仅被监督者穷于应付,监督者也会力不从心。要注意工作评议的“专”性原则,防止工作评议成为考核总结。开展工作评议如果面面俱到,样样都评,就会分散精力,造成监督难以真正到位,甚至干扰“一府两院”的工作。

专项评议一评了之。工作评议作为人大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有利于提高人大监督的实效。目前存在的重评议、轻事后监督的现象,使一些单位虽找出了自身存在的不足,但由于缺少事后连续性的监督,评议效果不好。人大进行工作评议,只是监督的开始,更重要更关键的是在评议后还要及时监督被评单位认真整改,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活动,不能一评了之。

二、开展人大专项工作评议应把握的关键

专项评议应突出三个明确。一是明确评议主体。监督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这一规定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工作评议的主体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评议的安排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或人大常委会举行的评议大会上进行评。形成的评议意见必须以常委会名义方可提交被评单位进行整改,这样才能使人大的评议工作更具权威、更为有效。二是明确评议对象。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监督法第二章规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监督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上述规定明确了工作评议的对象。评议对象的产生,应由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对外公布。

三是明确评议内容。监督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监督法第九条规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可按六条途径反映的问题来确定,这就是工作评议的内容,体现了人大监督关注大事的责任意识,表明了人大工作监督的“专一性”特征。

专项评议应把握四个环节。一是认真组织准备。精心组织准备是作好评议工作的前提。评议前,要制定方案,认真准备,深入调查。制定实施方案是组织准备阶段的主要任务,要求做到周密、合理。在调查中主要是针对被评单位,要运用多种方法,全面搜集材料,并经整理和分析得出结论,为评议与测评提供依据。二是深入开展调研。调查研究是搞好工作评议的基础,调查的广度、深度和质量,对评议工作的效果有着直接的影响。开展调查研究要做到“广、细、实”:即调查范围要广,要重视听取各被评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全面了解自查情况,还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单位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调查内容要细,调查中既要了解成绩,也要找准问题,特别是对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要反复调查核实。调查报告要实,对调查、测评和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认真分析筛选,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要在广泛占有事实材料的前提下,通过集体讨论,形成客观全面的调查报告。三是公开民主评议。开好评议会议是工作评议的关键环节。由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题评议大会,除本级人大代表外,评议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区委领导,上级人大代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要组织代表和参会人员对被评对象面对面进行评议,对被评单位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等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向社会公布评议测评结果。四是突出抓好整改。评议是手段,整改是关键,发展是目的。一是被评单位要把整改贯穿于评议的全过程。评议前要主动搞好自查自纠,做到未评先改;评议中要认真听取意见,做到边评边改;评议后要根据常委会反馈的评议意见,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集中抓好整改。二是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被评单位要分解立项,落实责任领导、责任机构、责任人员、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间。评议小组要适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调查。

专项评议遵循“五性”特点。一是权威性。权力授予主体对权力接受主体直接监控,实现对权力行使情况的评判和促进,体现了人大的权威所在。二是强制性。专项工作评议源于监督法而拥有强制性,是法律自身属性和法律应有之义。国家权力机关开展专项工作评议,“一府两院”必须认真配合。三是专项性,具体开展工作时“对事不对人”;针对“一府两院”的某项工作进行评议,不是面面俱到。四是公开性。监督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专项工作评议开展情况要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各级人大常委会可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公布范围和方式。五是民主性。

三、进一步做好专项评议工作的建议和思考

确定专项评议议题。监督法规定了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六个途径,但实践中,人大常委会在确定监督议题方面仍不够规范,而且往往难以捕捉全年工作的重点,影响了监督工作的实效。笔者认为,在监督议题确定方面应当大胆尝试和探索,应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请人大代表提出监督议题,也可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直接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供常委会参考。在此基础上确定监督的议题,有利于找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最佳结合点,可以调动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切实推动“一府两院”工作的开展。

开展专项评议调查研究。监督法规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之前,可组织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这也是监督法实施前各地开展工作评议的一条重要经验。但实践中,正是调查研究工作不充分不深入,成为影响常委会审议意见质量的重要因素。对专项工作进行评议,是非常严肃的权力行使行为,应更加认真和慎重,并规定必须对专项工作进行视察或调查研究,以确保审议意见的质量和评议结果的公正。视察和调研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确保掌握资料翔实,了解情况详尽,调研深入透彻,为评议奠定坚实的基础。

精心组织集中评议。集中评议是指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之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这是对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创新。各地人大一般设置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评价档次。也有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量化打分,如山东省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专项工作分成六个测评项目进行量化打分,并认为采用量化打分的形式对工作的评价更加准确,也更便于比较,在测评票的设计上,应将评议的工作分解为若干子项,合理确定所占分值,综合确定测评结果。这样使参加评议的人员更加有的放矢,被评议单位更加容易找到弱项,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

坚持不懈抓整改落实。评议工作要取得实效,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要抓好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和评议结果的运用。首先,关于评议结果的运用,由于涉及到对干部的评价,多数人大常委会规定将评议结果报送同级党委。其次,是关于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应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提出书面报告。而在专项工作评议后,特别是对于评议未通过的专项工作,审议意见相应地大部分是否定性的评价。对此,“一府两院”就不单只是研究处理,而应当是整改落实。在制度设计上,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规定继续听取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并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可以防止重评议程序,轻工作整改,确保“一府两院”认真改进工作。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还规定如果对整改落实情况测评还未获通过的,可以提出撤职案和建议免职。 (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人大办公室  韩承金)

责任编辑:郑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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