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云龙《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
14.03.2017 00:40
本文来源: 工商行政管理局
廖云龙:
你认为宜昌市工商局行政不作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湖北省工商局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工商复决字[2017]2号)。决定作出后,我们按照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所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向你邮寄送达。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信件被退回。之后,我们电话联系你本人,但你电话已关机(联系电话:15861690315)。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工商复决字[2017]2号,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工商复决字[2017]2号) http://www.egs.gov.cn/wcm.files/upload/CMSegs/201703/201703130542059.doc
湖北省工商局
2017年3月13日
本文来源: 工商行政管理局
14.03.2017 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