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加强和完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建设

01.07.2016  03:41

  无农安机构的乡镇其农安职能交由食品药品监管所承担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常委会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定,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日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建设的意见》。

  《意见》指出,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湖北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向好,监管水平不断提升。但是,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监管基础、监管力量和监管手段比较薄弱,制约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常委会决定,坚持依法行政、符合基层实际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增强湖北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

  《意见》明确了加强和完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建设的主要内容:一是已经设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或已在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加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牌子的地方,维持现有管理体制不变。二是未设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或没有在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加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牌子的地方,将乡镇农产品(含水产品,下同)质量安全监管职能交由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承担,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加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牌子。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的人、财、物均由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统一管理,实行集中领导、分工负责。动物卫生监督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仍然维持现有管理体制不变。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协助县级农业等部门负责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接受县级农业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核定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人员编制不少于2名,所需编制在县(市、区)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三是全省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统一明确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派出行政机构,副科级。

  《意见》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推进落实,确保在2016年7月底前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建设工作实施到位。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