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职权编码 | 420000-228-XK-007-00 |
职权名称 |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
办理类型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一百二十七条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非居民企业选择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审批有异议的,并能提供相关依据的。 |
申请材料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证照批复名称 |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调查核定→公示→审批→送达→公布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受理后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税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 2.调查审批责任:税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 3.送达责任: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4.公布责任: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 5.监管责任: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由省局对其作为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人选择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进行审批。 2.市(州)级:对其作为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人选择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进行审批。 3.县(市、区)级:对其作为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人选择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进行审批。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发布、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一次修改、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次修改)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
承办机构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
咨询方式 | 027-87328697,武汉市东湖路101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
监督投诉方式 | 027-87328669,武汉市东湖路101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监察室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