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媒体刊发之五十六
政府机关应公开机关运行经费
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湖北 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长江商报讯 (记者 周舜尧)日前,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对机关单位用房、用车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并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公开机关经费运行情况,接受公众查询及监督。
办法规定,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政府驻外机构的房地产应当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其中,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及时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单位,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调剂解决。
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收回或者恢复原使用功能。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建立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公布机关运行经费预、决算情况,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此外,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培训审批制度,控制培训数量、时间和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列支与培训无关的费用。
在因公出差方面,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的规定,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会议、培训等活动;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审批制度,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摘自《长江商报》2014年8月15日A11公共政务版)
政府部门严禁出租出借办公房
楚天金报讯 金报讯(记者赵贝 通讯员张艳斐)《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日前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颁布后,我省尚未出台实施办法,各级政府部门经费使用、资产占有、服务水平缺乏统一标准,服务保障存在“苦乐不均”的问题,且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草案对此作了细化规定。
草案规定,政府部门办公用房严禁出租出借,已经出租、出借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办公用房,应当收回或者恢复原使用功能,政府部门需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报批,且租用的办公用房纳入本部门办公用房统筹管理。(摘自《楚天金报》2014年8月15日A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