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中东呼吸综合征传入我国的公告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网站公布的信息,自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5日,全球共向WHO通报了1190例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感染实验室确诊病例,其中444例死亡。中东地区(10个国家: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卡塔尔、约旦、阿曼、科威特、也门、埃及、伊朗、黎巴嫩)占总病例数的96.7%,欧洲(8个国家:意大利、法国、德国、英国、希腊、荷兰、奥地利、土耳其)、亚洲(4个国家:马来西亚、菲律宾、韩国、中国)、非洲(2个国家:突尼斯、阿尔及利亚)、北美洲(1个国家:美国)等25个国家报告了确诊病例。截至目前,所有中东地区以外国家报告的首发病例均有中东地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近期,韩国暴发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引起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中东地区疫情形势依然严峻,疫情跨境传播风险增大。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中东地区国家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质检总局、外交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旅游局于2014年7月发布了关于防止中东呼吸综合征传入我国的公告,鉴于当前疫情形势发展,现再次公告如下:
一、来自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入境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症状,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入境后2周内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到医院就诊,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或者可疑病例,应当移交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
二、来自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以及旅行社领队人员,应当配合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开展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措施。
三、来自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交通工具负责人,集装箱、货物、行李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邮件的承运人,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检疫查验工作,对可能被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污染的按规定采取卫生处理措施。
四、前往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疫情预警专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http://www.chinacdc.cn/),了解该地区的疫情和有关预防方法,增强防病意识。
五、建议前往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尽量避免前往医疗机构,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养成勤洗手的良好习惯,未洗手前避免用手直接接触口、鼻、眼;避免与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人密切接触;尽量避免接触单峰骆驼、蝙蝠等,必须接触时则需注意个人防护,并及时洗手;注意饮食卫生,不吃未彻底煮熟的食物、未经消毒的奶、未削皮的水果、生的蔬菜,不喝不干净的生水等。
在旅行中如果出现发热,伴有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当立即就医。在入境时要向检验检疫机构主动申报。
六、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是一新型冠状病毒,由该病毒感染引起的疾病称为 “中东呼吸综合征”。单峰骆驼目前被怀疑是人类动物源性感染的主要来源。该疾病的潜伏期为2天至14天,典型症状表现为急性呼吸道感染,起病急,高热(可达39℃-40℃),可伴有畏寒、寒战,咳嗽、胸痛、头痛、全身肌肉关节酸痛、乏力、食欲减退等症状。重症病例在肺炎基础上,可很快发展为呼吸衰竭、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或多器官功能衰竭,部分病例可出现肾衰和死亡。个别病例(如免疫缺陷病例)可能有腹泻等非典型临床表现。继发病例病情相对较轻,或为无症状感染。目前对该病尚无有效治疗药物和预防疫苗,主要对症治疗。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2个月。期间对新增发生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质检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旅游局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