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争执咬伤他人耳朵,“女泰森”被判刑
21.08.2014 11:42
本文来源: 人民检察院
本网讯(通讯员 周宜 胡明洁)因场地租金问题与他人发生争执,并咬伤对方左耳,经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公诉,“女泰森”王明秀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7日上午10时许,张某某与妻子张某从宜城市汉江河内挖了一船沙石料运到窑湾沙场。由于沙石料含水量大,船内积水需要抽出。张某某到沙场里接通电源,准备抽船里的积水。王明秀见状出来阻止,并称该沙场有自家一部分,且承包老板未付其场地租金,不准张某某夫妻接电,并切断电源。张某与王明秀理论时与其发生争执,继而相互辱骂、扭打。王明秀将张某按倒在地,并咬伤张某的左耳朵。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本文来源: 人民检察院
21.08.2014 11:42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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