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06.04.2016 22:23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原告陈某诉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陈某以其妻刘甲、其子刘乙对自己存在家庭暴力为由,向蕲春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了病历资料、证人证言、公安机关报案材料等证据。该院依法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听证。
经审查查明,陈某与刘甲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长子陈丙、次子刘乙,陈丙、刘乙均已成年。陈某与刘甲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刘甲多次使用各种器具将陈某打伤。2016年1月20日,陈某与刘甲又发生纠纷,刘乙对陈某进行殴打。陈丙上前劝阻,被刘甲用项链勒住脖子,刘乙遂继续殴打陈某,造成陈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刘甲、刘乙还威胁要“搞死”陈某。鉴于陈某多次遭受家庭暴力并有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该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禁止刘甲、刘乙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
2016年3月24日,该院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当地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送达了民事裁定书。
本案中,妻子刘甲和其子刘乙对丈夫陈某施行暴力控制,陈某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蕲春法院依法给予其保护,避免了危害的发生。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身体、心理上的折磨,是对家庭团结、亲情和睦的极大伤害,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均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如今,家庭暴力不再是简单的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受害人提供了有效的司法庇护和法律救济,极大的避免了受害人由于盲目忍受而遭受危险,或者以暴制暴衍生犯罪。面对家庭暴力,社会成员应坚决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06.04.2016 22:23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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