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司法救助活动救急难 受害智障女获3万元司法救助金

07.09.2016  08:08

  9月5日,咸丰县高乐山镇核桃园村被害人田某某的丈夫在该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陪同下,到银行提取了3万元司法救助金。

  田某某是中度智力障碍残疾人,丈夫常年在外务工。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期间,同村被告人袁某某采用哄骗方式多次对田某某实施强奸,致其怀孕流产,严重伤害了田某某的身心健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田某某存在智力障碍,缺乏基本防御防卫能力,被告人袁某某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情节恶劣,判处袁某某3年有期徒刑,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遂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二审维持原判,恩施州人民检察院认为二审判决错误,随后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在审查该案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田某某家属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生活极其困难。被告人袁某某也属贫困户,无能力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同时案件还处于抗诉审理阶段。检察官随即帮助受害人申请了司法救助金。

  田某某的不幸遭遇引起了省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处的高度重视,该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及时为田某某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给予田某某3万元司法救助金,以解燃眉之急。

  据了解,咸丰县检察机关自2013年开展司法救助活动以来,共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19例,其中故意伤害案被害人获救助15例、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家属获救助4例,发放救助金20余万元。(宋海燕、黎晓康)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