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铁路运输法院促进鉴定人出庭作证常态化

15.08.2018  17:21

近日,在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刑庭一行来到襄阳市司法局,就如何在该院刑事审判中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率、落实庭审实质化进行沟通、协调。

近日,该院受理的一起抢劫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辩护人申请对被告人作案时的精神状况和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此案虽然不符合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定条件,但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在开庭时有必要通知鉴定人出庭说明情况,对辩护人的疑问予以说明和解答。与鉴定人沟通后,鉴定人由于种种顾虑,明确表示拒绝出庭作证。合议庭耐心进行了释法,一方面向其说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意义,并明确告知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则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法院可将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另一方面,为打消鉴定人顾虑,该院开庭审理时将采取隐蔽作证方式,建立隐蔽作证室,不公开个人隐私,不暴露外貌特征,以保证鉴定人的个人隐私和人身安全。并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保障问题。通过耐心而细致地做工作,鉴定人最终同意出庭作证。

为促进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常态化,该院主动与负有管理鉴定人职责的襄阳市司法局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在与该部门负责同志沟通时,该院党组指出:“两高三部”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出台了相关规定,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是法院一家的事,需要各方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在当前的司法改革形势下,鉴定人出庭对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作出合理说明并接受控辩双方询问,消除控辩双方疑虑,有助于法庭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因此,鉴定人出庭作证应逐步规范化、标准化,并形成长效联动机制,真正落实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

司法局负责同志表示,襄阳市司法局作为司法鉴定机构的初审和管理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会配合该院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要求,主动联系司法鉴定机构,积极说服鉴定人出庭作证,把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审实质化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颜晶晶 李珮珮 李恋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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