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4.11.2017  04:54

  11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共19条,明确资源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矿产品和盐。

  征求意见稿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统一列明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盐4大类、146个税目,除对个别税目的税率幅度适当调整外,基本维持了现行税率确定方式和税率水平。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开采原油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30%资源税;从低丰度油气田、低品位矿、尾矿、废石中采选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20%资源税。

  征求意见稿明确,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并缴纳矿区使用费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据了解,自2011年11月起,我国陆续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自2016年7月起全面实施改革,建立了税收与资源价格挂钩的自动调节机制。总的来看,资源税制度已比较规范和完善,制定法律的条件基本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