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财政代缴贫困人员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17.10.2017  18:07
        湖北日报讯  (记者李玉麟、通讯员屈静)“国家扶贫日”来临之际,16日省委宣传部举办“学习贯彻省党代会精神、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第十场新闻发布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就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作政策解读,并答记者问。《实施意见》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四个方面的扶贫政策,助力我省贫困人口精准脱贫。
        我省养老保险扶贫政策,主要包括通过县级财政代缴贫困人员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提高贫困人员养老保险保障标准、社保扶贫政策适度优先等,让贫困人员“老有所养”。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政策上,主要从扩大贫困人员参保覆盖范围、落实全额资助参保政策、提升待遇水平三个方面着力,避免贫困人员“因病致贫、因贫返贫”。
        工伤保险扶贫政策方面,对用工方式灵活、流动性大、贫困人员相对集中的建筑、交通等行业,我省实行按项目参保,应保尽保。
        失业保险方面,未标注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本人将不用缴纳失业保险费,就可享受与参保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