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警方强化“四项举措”打造平安监所

02.06.2020  03:31

  中新网湖北新闻6月1日电 (王厅 董菲 方翠琴)鄂州市公安局管部门周密部署、精准施策,统筹推进监所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四项举措”全力打造平安监所,深入推进“平安荆楚行动”。

  强化防控筑平安

民警对入所人员监测体温

  鄂州市公安局监管部门以“平安荆楚行动”为载体,严格按照上级“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工作要求,坚决执行入所体检、单独关押、体温监测、不留死角消杀等安全防疫措施。

  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心外围设置警戒线,严格管控车辆、人员进入。监区内设置紧急隔离监室,新入所人员一律接受体检并单独隔离。

  “各监所每天2次对所有工作人员、被监管人员进行体温和身体状况监测,实行台账管理。”监管民警介绍说,所有工作人员和被监管人员需戴口罩,工作人员进入羁押区必须进行消毒、穿隔离服、戴鞋套、手套。每天对监所内外包括监室进行2次全面消毒。加强生活物资管控,及时清除生活垃圾,保障监所环境卫生清洁。口罩、手套等防护装备使用完毕后,妥善处置、集中销毁。

  各所领导带头下沉监区一线,充实监区管控力量,提高监区内见警率、管事率,推动安全管理措施落细落实。强化监内规范管理和被监管人员管控,杜绝被监管人员聚集,取消集体娱乐活动和室外集体活动,实行分餐制。利用电教系统开展宣教活动,循环播放疫情防控知识。

  夯实基础保平安

民警开会部署工作

  鄂州市公安局监管部门始终把被监管人员规范化管理作为监所平安运行的基本保障,坚持主责主业,以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为抓手,紧抓疫情防控期间监所安全管理工作。

  “我们狠抓在押人员内务规范、行为养成、口令规范,精细在押人员管理,以良好习惯养成促进监所秩序,加强重点管理力度,营造风清气正的监所氛围!”监管民警说。

  此外,监管部门加大监区内巡逻防控力度,科学组织巡控编班,提高警力编排的频次和密度。加强支队、各监所两级视频巡控和电话督导,落实24小时视频巡查督导、单独关押“双定屏”值班制度,有效消除安全隐患。

  监管部门落实所领导包重点对象,民警包监室责任,强化谈话教育。在“八个必谈”基础上,要求所领导每周对重点对象不少于2次谈话,民警对分管监室在押人员每周不少于1次谈话。通过每日管教到监室逐人测量体温、发放口罩等时间间隙,灵活开展谈话教育,摸清在押人员思想底数。

  结合疫情期间新的勤务模式特点,监管部门在警力配备上突出管教职能,挑选年富力强的民警担任管教民警,经常性召开专题管教工作会,阶段性总结分析狱情动态、管教工作中的短板,汇总在押人员情况,逐一布置、落实工作措施。

  科学管理创平安

民警用视频系统点名

  结合疫情期间防疫工作实际需要,鄂州市公安局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提升监所安全防范能力。

  监管部门通过钉钉、微信及学习强国等非接触式网络载体,探索开展网上视频会议、网上工作点评、网上作风督查等网上工作法。充分运用“智慧监管”信息化应用平台,每日视频巡查督导监所管理情况,指导各监所通过视频监控、视频对讲系统和移动终端进行点名、巡查、监内事务处置和监督生活制度落实,确保疫情防控和监所安全管理“零死角、零盲区、零疏漏”。

  疫情防控以来,监管部门主动与市中心医院对接,提前预防,周密布署,高位推进,通过“强营养、早发现、重研判、勤诊疗、快处置”,有力确保了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

  看守所实行“医务人员+管教民警+巡控民警”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多岗联动,齐抓共管。拘留所通过“多岗评估+专人包保”模式确保集中关押安全,戒毒所通过“民警管室+巡控管面+全警管事”狠抓监所秩序。

  服务执法护平安

监管部门与医疗卫生机构衔接工作

  鄂州市公安局监管部门多措并举,不断提升科学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水平,有效服务全市公安执法工作和刑事司法工作。

  为更好服务于刑事诉讼活动,看守所于3月下旬安装了远程提讯系统和律师会见系统并投入使用,同时协调使用鄂州市检察院在看守所已建设的2间远程提讯室,有效缓解了提讯难、会见难问题,在满足疫情防控的同时,促进在押人员的案件诉讼进程步入正轨,确保在押人员权利得到保障。

  监管部门主动与鄂州市检察院监所处对接,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定期摸排案件超期情况,及时向各级办案单位反馈,确保程序合规合法。为保证各部门办案时效,监管部门在执行上级各项疫情防控要求基础上,灵活接待时间,科学编排提审会见,主动与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监狱和医疗卫生机构衔接,保证了各项执法司法活动有序推进。

  监管部门对所有监所刑释解戒人员全部落实“两查一接一告知”制度,即出所人员出所前必须进行身状况检查、核酸检测,由司法部门或办案单位接回,告知出所前15日内的身体状况和核酸检测结果,并通报所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依规定安置,强化刑满释放人员管控。(完)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