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出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15.10.2018  13:21

为加强和规范国有直管公房住房使用管理,近日,黄石市出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意见》严格界定了国有直管公房住房范围,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的具体措施。严格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政策。对于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序列的原国有直管公房,实行配租准入审核制度和市场租金、租金核减政策。稳步推进清理转换。对已清理但未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也未纳入省定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计划、且未享受国家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的国有直管公房加快清理,实现原国有直管公房向公共租赁住房的完全转换;对合同承租人与实际承租人不一致的情形,严格按规定甄别处置,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对不符合承租条件但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且承租多年确实无法退出的,严格执行市场租金。加强退出管理。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住户,采取告知、劝退等形式要求其退出承租的住房;对拒不退出的,可通过法律程序,提请法院依法予以裁决和执行;对不符合承租条件且拒不退出的承租人为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的,应视情况反馈给纪检、监察部门。

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妥善处理棚改征收所涉国有直管公房住房承租户合法权益。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享受搬家费、装修补偿、未登记建筑补偿、水电表等基本设施设备迁移安装补偿、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对实际搬迁人的签约奖励,由征收部门按照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对承租人给予相应补偿和奖励。(黄石市政府法制办  黄石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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