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规程》为捕诉合一办案机制树立“指向标”

20.11.2018  19:40

  为进一步优化法律监督职能,有序推进捕诉合一办案机制平稳健康运行,近日,湖北省检察院制定出台《湖北省检察机关捕诉合一办案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标志着捕诉合一办案工作机制初步形成。 

  据悉,湖北省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探索推进建立捕诉合一办案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4月份来鄂调研时提出的“完善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方式、探索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工作要求,在各地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组织力量起草了《规程》,并于省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一次审议通过。  

  《规程》着眼于推动捕诉合一办案工作机制顺利运行,对办案原则、办案组织、分案机制、案件办理、司法责任、协作配合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突出工作衔接    

  《规程》主要规范捕诉合一办案机制衔接方面的有关问题,力争保障捕诉合一办案模式顺利运行。 

  如在人员力量搭配方面,规定在组建办案组织时,可以根据现有人员情况,将具有批捕、公诉工作经验的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交叉搭配,实现检力资源优化配置。

  又如在“分案机制”部分。针对捕诉合一的要求,分别明确了案件分流和承办人确定的规则,并且对一些特殊情形、复议、复核案件的指定方式以及变更承办人的办法进行了规定。  

  二是注重实用性  

  着力解决捕诉合一办案模式下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主要是检察官在捕诉合一办案模式下,按照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开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以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等办案活动中需要明确和强调的问题。

  特别是通过与基层检察院检察官沟通讨论后,突出了办案一线亟需明确的工作规范,如引导侦查、简案快办、立案监督等方面的办案要求。专门规定了“协作配合”的内容,强调推进捕诉合一办案机制要强化组织领导,要求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同级检察院之间加强协调配合、相互衔接,保障捕诉合一运行顺畅。  

  三是体现湖北特色    

  充分结合湖北检察工作实际和已经出台的制度办法,如在司法责任方面,强调坚持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司法权限和司法责任,对办案干警普遍关心的司法责任认定以及责任免除的情形予以明确。

  根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的有关规定,对捕诉合一案件实行案件评查、重点评查和责任倒查。将捕诉合一办案中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不起诉的案件、侦诉认定不一、诉后撤回起诉、诉判认定不一的案件、撤回起诉和抗诉的案件,纳入重点评查范围。

  此外,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批捕案件与公诉案件分别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检察院办理的情况,规定可以采取检察官异地履职的方式,保证捕诉合一办案机制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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