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划定公布809处第一至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04.12.2017  10:18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公布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8号),划定公布了809处第一至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这是继2000年7月、2015年5月划定公布部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来,我省在夯实文物保护基础工作方面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为依法做好相关文物的保护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于文物行业全面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湖北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1956、1981、1992、2002、2008、2014年先后公布了第一至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998处;并报请国务院公布了我省第一至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48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等有关规定,2000年7月、2015年5月,省政府分别以鄂政办发〔2000〕139号、鄂政办发〔2015〕29号文件划定公布了5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47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为切实做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工作,适应新时期文物保护管理的需要,“十二五”以来,省文物局组织全省各地文物部门开展了第一至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工作。截至2017年8月底,经过各县(市、区)文物部门会同当地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划定建议、各县(市、区)政府初步划定、省文物局组织专家审核划定文本及现场考察论证、修改完善并反馈各地确认等程序,除40余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因水利工程建设淹没于水下、搬迁复建工程尚未完工等特殊原因,无需划定或暂不具备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条件外,全省共有80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其中,对部分过去已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省级文物保护保护单位,根据当前文物保护实际需求情况,对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了适当调整。

  下一步,省文物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省政府文件有关要求,积极指导各地文物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和保护措施,切实依法做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为推动实现湖北文物强省建设战略目标提供坚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