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预收账款应及时确认收入

04.01.2017  20:02

 

  近日,湖北省襄阳市国税局对襄阳某汽车检测中心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预收账款余额很大,风险应对人员认为该指标异常。经约谈,了解到该纳税人的经营模式是先收款后检测,工期一般在几个月至一年不等,财务人员是在检测完工后开票时才确认销售收入,所以预收账款余额很大。那么,纳税人的做法对不对?增值税收入应该何时确认?是在收到预收款时,还是在完工后或者是按照完工进度确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评估人员认为纳税人应按以下情形确定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使还没收到款项、没发生应税行为、没签订合同,先开具发票的,应在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收入。理由是发票开具后,取得发票的一方就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可以在税前列支成本费用,所以先开具发票的,开具方也要确认收入。
  先收款后开票的,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该项明确了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发生应税行为;二是收讫销售款项。此情形下,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两个条件同时产生后的当天。
  未收款也未开票的,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该项属于发生应税行为但没有收到销售款项的情形,首先必须发生应税行为,然后再分:签订书面合同的为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该纳税人经营模式属于“先收款后开票,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情形,即应在检测业务开始时确认销售收入,而不是完工后开票时。在评估人员的耐心宣传和辅导下,该纳税人解释是财务人员对政策理解存在偏差,接受了评估人员的意见,自查补税1605581.09元。
  可见,预收账款何时确认收入主要看应税行为是否发生,一旦应税行为开始就要确认收入,而不是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工后开具发票时才予以确认。所以,营改增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是:应税行为发生前、发生时、发生的过程中或者完成后,要看属于上述哪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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