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社会保险申报6月1日开始参保单位需携带相关材料核定

01.06.2015  22:31

  从十堰市养老保险局获悉,自6月1日起,凡在该市登记的各类参保单位应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到该市养老保险局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申报核定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社会保险费。

  根据十堰市统计局公布的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378元,确定2015年7月—2016年6月该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为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 1969元/月,23628元/年;最高缴费基数为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即 9845元/月,118134元/年。职工月均工资总额低于最低基数的,按照最低基数申报,高于最高基数的按最高基数申报。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经核定后,核定年度内不再变更。

  在具体申报过程中,参保缴费单位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20号令相关规定,在《社会保险费申报汇总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法人代表、社保经办人员签字,同时附报本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劳动工资报表、工资发放原始财务凭证,《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需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参保缴费单位要认真核算每位职工的工资收入、“据实申报”,并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和稽核,确定参保单位和个人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如参保单位未按时“据实申报”缴费工资,或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申报缴费工资不准确的,稽核部门将对参保单位进行实地稽核,根据实地稽核的结果确定参保单位和个人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对于瞒报人数、基数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一经查实,将予以处罚。

  另外,省直驻该市参保单位、张湾区、茅箭区、武当山特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供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划账户基数申报,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提供退休人员上年12月的退休金额(由养老金发放部门提供原件),并需提供电子版申报资料。(李寅 李如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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