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第三方立法听证会在汉召开

01.11.2017  23:37

  消费行为的主体是否应当限定为个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实价,还是明码标价?经营者发放商业预付卡是否需要进行备案?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如何认定?商品房销售中,哪些情形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家政、培训服务又如何规范?带着这些消费者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的焦点问题,10月31日上午,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受省人大委托,在武汉组织召开《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第三方立法听证会。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乔余堂,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刘源超,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省消费者委员会常务副会长李江汉,省消费者委员会副秘书长陈胜、蔡浩等作为听证人参加听证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李跃春和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作为提案人参加听证会。听证会由李江汉主持。

 

  来自省内各地的教授、律师、记者、公务员、国企职工、私营业主、学生、农民代表,共24名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分别围绕条例内容,就“消费者的界定”“明码实价”“商业预付卡”“消费欺诈”“培训”“家政”等内容陈述了不同观点和意见。

 

  陈述人首先就“单位为职工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是否视为消费行为”展开热议。学者代表戴盛仪教授、吴采平记者等陈述人认为,消法保护的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消费者”原则上应仅限于自然人,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受合同法调整,不应该纳入《消法》范畴。而消费者代表万超则认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职工虽非购买者,却是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符合《消法》关于消费者的定义,应依照《条例》规定执行。

 

  “明码实价”问题最受关注。消委代表柯佳玲等陈述人认为,明码实价不可行。“明码实价”违背了市场交易自由的原则,限制了交易双方的议价权,否定了市场价格的可调节性,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应该“明码标价”。律师王建瑞、学者邱文华则认为,明码实价可行。从需求上看,“明码实价”可以促使经营者诚信经营,防止价格欺诈,净化市场环境。从实践来看,国家发改委、中消协曾发布通知明确要求推行“明码实价”。明码实价制度在国内外均有先例可循,是比较成熟的做法,应大胆借鉴。

 

  另外,陈述人还就“消费者委员会机构性质”、“消费欺诈”、“培训服务”、“家政服务”等内容发表意见和建议。消费者组织陈述人代表柯佳玲认为,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十分重要,消费者组织职责需加以强化,机构设置亟需在立法中明确。活动现场,代表们观点鲜明、讨论热烈。

 

  腾讯大楚网同步开展的网上立法听证将持续到11月6日,省消费者委员会将继续认真做好听证代表和社会大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和梳理工作,客观、真实地制作听证报告,供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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