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出台《关于落实法制警长(警员)命名制度的实施意见》

09.03.2018  14:32

为认真贯彻《省公安厅〈关于建立法制警长(警员)命名制度〉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实、做强专兼职法制员队伍,加强和改进公安法制工作,切实从源头上规范公安执法行为,近日,襄阳市公安局出台《关于落实法制警长(警员)命名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细化了法制警长(警员)的命名条件和职责任务,强化了对法制警长(警员)的权利保障。要求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每年开展优秀法制警长(警员)评选活动,法制中队长应当从优秀法制警长(警员)中选拨。市局每年开展“十佳优秀法制警长(警员)”评选活动,被评为优秀法制警长(警员)的,由市局予以嘉奖,连续二年获评优秀法制警长(警员)的,记个人三等功,成绩突出的上报上级公安机关记功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重用。

实施意见》重点突出了对法制警长(警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法制部门加强对法制警长(警员)的考核监督,落实捆绑考核,所在单位执法质量考核结果即为该单位法制警长(警员)个人的考核结果。对严格履行职责、工作成绩突出的,要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取消命名资格,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生重大执法问题的,从严追究责任。(襄阳市政府法制办    襄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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