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

12.11.2018  17:12

荆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2018年9月14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已以荆政发〔2018〕24号发文,并于10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从停车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设置和使用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强化停车行业管理,有助于改善道路交通状况,更好的满足市民停车需求。近日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市城管局对《暂行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

随着我市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停车难”问题越来越凸显。据统计,截止2017年底,我市中心城区小汽车保有量近17.5万辆,近五年汽车年均增长率高达17.47%。按中心城区现有各类停车泊位约5.5万个计算,我市停车泊位至少缺口13万个。与此同时,我市停车行业在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缺乏停车场专项规划、公共停车场建设缓慢、停车设施设置不规范等,迫切需要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为此,市城管局在前期调研基础上,代为起草《暂行办法》,并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

二、《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

暂行办法》的主要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住建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三、停车设施的类型及建设模式

暂行办法》规定,机动车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和室内(含地上、地下)场所。按照建设模式等分类,机动车停车设施分为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三类。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非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所附设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背街小巷内施划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在建设模式方面,停车设施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

四、如何规范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及审核管理?

暂行办法》从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规划审核手续等方面,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

一是依法编制专项规划。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发改、公安交管、住建、文旅、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要求,依法编制市中心城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落实公共停车场的布点位置。

二是科学制定年度计划。由市城管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专项计划,并纳入城市建设计划。

三是分类执行规划手续。《暂行办法》规定,单独建设、配建停车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报批;临时公共停车场,由市城管部门牵头,通过联席会议或者综合协调制度等方式进行审定,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小型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场,其投资主体应当按规定向市城管部门备案。

五、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暂行办法》从规划设计条件、配建标准、验收条件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管理。

一是必须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暂行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居住区应当考虑机动车停放需求,在场地规划和建筑设计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是强化“四同步”和验收标准。《暂行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约束: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市规划部门应当对停车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对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为保障社会公众停车安全,《暂行办法》明确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城管、公安交管和消防等部门参加,实行综合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三是强化特殊场所的配建要求。《暂行办法》规定,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当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5%;公共停车场在建设停车泊位时应统筹建设公共厕所、环卫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

六、如何整合社会资源,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

一是鼓励停车产业化。单独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面积。建设停车楼或多层地下停车库的,以总建筑面积为计算基数;建设平面停车场的,以总建设用地面积为计算基数。

二是鼓励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内部建设、改造停车场并向社会开放;推进单位和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

三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共享。采取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各类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建立智慧停车综合信息平台,统一采集和处理停车泊位信息与数据,并纳入市智慧城管系统和市交管停车监管与诱导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鼓励社会停车场进行智能化设备改造,并将停车数据接入市智慧停车综合管理平台。

七、机动车停车收费执行什么标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等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其他社会停车场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综合考虑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并接受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管。

八、对停车设施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拆除停车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撤除、损毁道路停车泊位标线,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位停放;不得擅自在除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凡违反规定的,将由市城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暂行办法》还规定,社会公众有权监督停车管理服务行为,向市城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荆州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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