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民族乡村加快发展的意见》

26.11.2018  10:13

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民族乡村加快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72号)。

意见》明确,到2019年,民族乡所辖建档立卡贫困村全部实现脱贫出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到2020年,全省民族乡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或超过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民族乡村的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民生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达到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努力把民族乡村建设成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生态优美、风情浓郁的美丽乡村,并从“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对口支援帮扶力度、支持民族乡村基础设施和特色村镇建设、支持民族乡村特色产业和生态建设、支持民族乡村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加强民族乡村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组织保障”等七个方面对进一步支持民族乡村加快发展提出了明确意见。

意见》要求,加大对口支援帮扶力度,深化实施“1+1”对口帮扶工程,建立较发达县(市、区)对口支援民族乡镇机制,由全省经济发展综合排名前12位的县(市、区)分别对口援助12个民族乡镇。

意见》强调,各民族乡镇要充分利用好“1+1”工程平台和较发达县(市、区)对口支援民族乡镇机制,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支持。各相关市、州、县要组织开展对民族乡村实施对口支援帮扶,地方财政应按规定设立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帮扶民族乡镇、村发展,并根据财政增加情况逐年增加。省直有关部门要支持民族乡村基础设施和特色村镇建设、支持民族乡村特色产业和生态建设、支持民族乡村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要强化组织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族乡村发展工作,从讲政治的高度,大力支持民族乡村加快发展。要强化主体责任。民族乡村所在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要加强监督检查。省民宗委要与省直帮扶单位和有关县(市、区)建立健全帮扶民族乡镇会商机制、联合调研机制和考评督查机制,定期召开对口帮扶工作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