撑起绿色田野上的法治蓝天

17.01.2018  16:46
  • 2017年4月1日,襄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巡回法庭来到张家集镇张咀村,公开宣判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
  • 2017年5月8日,襄州区法院巡回法庭在石桥镇审理首例强制医疗案
  • 2017年6月28日,襄州区法院驻黄龙镇丁湾村精准扶贫工作队走访慰问贫困户
  • 2018年1月9日,襄州区法院集中兑付涉农粮款360余万元
  • 全国重要商品粮基地襄州区,位于襄阳东北部,是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区)、全国生猪调出大县(区)、全省著名的畜牧养殖大县(区),农业人口占区域内总人口的比重大,农业成为襄州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近年来,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不断强化司法服务“三农”意识,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依法保障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牢固树立抓民生也是抓发展的理念,对涉及“三农”纠纷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2017年,共审结涉及农民工工资、农村土地确权、土地流转、粮食购销等涉及“三农”案件350余件,涉案标的2500余万元。 

    多元解纷化民忧

            1月9日,襄阳古城初雪放晴,迎来了第一抹暖阳。襄州区售粮户赵某萍踏着渐融的积雪,和十多位老乡一同来到襄州区法院,领取3647525.36元的卖粮款。至此,960余万元粮款全部兑付到位。

            “真没想到能在年内结清卖粮钱,领导和法官为我们农民东奔西走,很感动!”售粮户赵某萍等从襄州法院工作人员手中接过卖粮款现金支票,激动之情溢于言表。

              2017年初,襄州区法院立案受理售粮户赵某萍等23人与襄阳某粮食购销公司买卖粮食欠款纠纷案。由于该案涉及种粮农民的切身利益,涉案人员多,标的额较大,案情十分复杂,维稳任务较重。为此,院长徐俊主动担任审判长,与两名骨干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查,赵某萍等23个售粮户将数千吨小麦卖给襄阳市某粮食购销公司后,因襄阳市某粮食购销公司迟迟未付款,数百名种粮农民无法从售粮户手中领回售粮款,种粮积极性受挫。

              “凡是能解开的结,就不要用刀割断。”为确保案内案外矛盾妥善化解,襄州区法院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积极争取市、区粮食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协调。

            经与相关部门沟通,多方奔走,反复耐心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960余万元卖粮款被追回。襄阳市某粮食购销公司分两期支付拖欠的粮款,首期的60%粮款于2017年5月24日履行到位。

              此案是襄州区法院2017年妥善审理涉农案件的典型代表。

    部门联动解民难

              近年来,襄州区外出务工人员逐渐增多,因农民工工伤待遇、薪酬等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成上升趋势。为此,襄州区法院与区总工会联合建立劳动争议案件诉调对接机制,联手妥善化解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1月10日上午,家住保康县黄堡镇的陈某在区工会维权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高兴地来到襄州区法院签署民事调解协议,并领取了工伤赔偿款105000元。

              2016年8月,陈某到襄阳某物流园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同年10月,在工作中从高处坠落受伤,左前臂和右手骨折。区总工会对其进行调解,解决了陈某伤后的生活费用,剩余部分赔偿待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赔偿。此后,由于该建筑公司对其与陈某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异议,引发了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

              面对漫漫维权路,陈某非常无助。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尽快拿到赔偿款,襄州区法院选派得力人手,加快办案进度,并与区总工会联手启动诉调对接机制。经与区总工会、被告单位多方努力协商,最终达成了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05000元的赔偿协议。被告单位按约定将赔偿款汇入法院帐户,案件在法院和区工会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得以圆满解决。

              区法院与区总工会劳动争议案件诉调对接机制建立以来,共联手调处劳动纠纷案件200余件,其中为农民工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和解执行护民利

        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然而,还是有些人无视政策法律,为追求个人利益私自改变土地用途。     

          近日,襄州区法院和解执行了一起因改变土地用途导致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的纠纷案。

          2007年,陈某因想在东津镇某村经营采料场,租用了李某等六户农民的耕地共17.6亩用来粉碎、堆放碎石。同时,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协议:陈某租用土地用作石料粉碎;租用时间为10年,每年每亩需支付800元租金,在租赁到期后,陈某负责恢复李某等人的耕地。

          然而,在仅仅支付李某等人2年租赁费后,陈某经营的采石场因故停业了,此时,陈某既不支付拖欠的土地使用费,亦未恢复耕地。李某等人多次去找陈某理论,陈某都不予理睬,李某等人将陈某诉讼至法院。

    该院在立案受理后,立即启动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经审理,陈某租赁的土地属于耕地,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无效。

    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陈某负有恢复土地原状的责任。鉴于陈某实际使用李某等人耕地约2年,且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李某等人亦有过错,故2009年以后的土地使用费,应由陈某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李某等人60﹪的土地使用费,至陈某恢复李某等人耕地原状之日止。

    然而,判决生效后,陈某没有按照生效的判决书履行义务。2017年2月4日,李某等人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承办法官多次找到陈某和李某等人协调,陈某称李某等人居住当地,更方便复原耕地,自己愿意给李某等人出复原费用。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陈某以每亩4000元的标准支付李某等人复耕费,这17.6亩被租赁的土地,由李某等人自行恢复原状。

    送法下乡应民盼

          2016年秋收时节,襄州区石桥镇、龙王镇等地的水稻田却一反常态:水稻抽穗不整齐、已抽穗的植株较矮、包颈、不结实。

          “收成应该不到一半。莫非种子有问题?”农户们纷纷抱怨,找到种子经销商乔某一起实地查看,乔某一看大感不妙,想起种子是在付某处购买的,连忙到农业局投诉。

    原来,安徽人付某以他人的名义注册成立种子公司,私自灌装早已停止经营的伪劣稻种12120公斤销售给乔某,获66729元。乔某又将该稻种销售给襄州区石桥镇、龙王镇、黄龙镇及老河口市张集镇等地200余名农户种植,导致了148户农户种植的2043.9亩稻种减产,经种子监督检验站计算,减产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0余万元。

    因该案涉嫌刑事犯罪,被移送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襄州区法院审理后,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该案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从涉案人处为种粮农户追回经济损失。

          种子作为重要农资,若出现问题,农民生产活动中的投入都会打水漂。但是如果不小心买到了假冒伪劣种子,如何维权成为民之所盼。

          组织法官驻村开展审执活动,建立“一村(社区)一法官”便民机制。该院在全区各镇设立66个“一村(社区)一法官”便民联系点,确定一名法官作为常驻联系点的联络人,开展巡回审判、司法确认、诉调对接等送法下乡服务。

      “宁肯我们法官多跑路、多流汗,也要让当事人少跑路、少受累”。襄州区法院院长徐俊谈起送法下乡,如是说。

     

     

    责任编辑:潘云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