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首起涉疫案在宜都法院开庭审判

15.02.2020  15:23

2月14日,宜都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宜昌市首起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宜都法院审理查明,2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从其居住地离家外出,途经小区大门时,在此执勤的疫情防控人员当场劝其佩戴口罩防护,但李某拒不配合。李某离开小区行至夷水路时,锦江社区一名网格员见状劝导其佩戴口罩,李某当场拒绝,并辱骂、拖拽网格员。当日11时许,宜都市公安局陆城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李某住地,依法对其进行传唤。李某闭门不出,拒不配合警方调查,并辱骂、威胁民警。随后,民警欲强行进入,李某打开大门持斧头威胁民警,民警上前用盾牌防护并夺下凶器,将其制服。2月13日,公诉机关以李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宜都法院提起公诉。   

宜都法院审理认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所有人员应主动配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措施。被告人李某任意妄为,不服从必要的管制措施,侮辱、拖拽依法开展防控管理的工作人员,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经综合考量,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来源:宜昌中院 责任编辑:付诗雨 邓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