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监外执行法定情形消失 一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收监

24.06.2019  16:50

  6月19日,在崇阳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一名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情形消失的罪犯被依法收监执行。 

  罪犯熊某某,因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13日被崇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由于熊某某患“左乳腺浸润性导管癌”经手术治疗后,后续需要进行化疗,不宜收监执行,2012年12月16日,崇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依法由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日为2020年12月1日。 

  日前,在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的指导下,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在指定医院重新进行了体检。经体检,熊某某癌胚抗原未见异常。鉴于熊某某刑期未满,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已经消失,已符合收监执行条件,该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于2019年4月17日对县司法局发送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司法局立即启动收监程序,迅速审查其病情是否符合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并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裁定。近日,崇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熊某某撤销暂予监外执行,进行收监。 

  本案中,熊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而刑期未满,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监督对其予以收监执行,有效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保护了服刑人员平等适用法律的权利。在刑事执行监督的过程中,崇阳县人民检察院将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对减刑、假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法律监督,切实提升崇阳县刑罚执行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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