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颁布实施最严“禁违令” 自2018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16.10.2018  13:40

10月10日,宜昌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联合召开《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

办法》共分六章四十二条,对“违法建设”进行了明确定义,明确了主体责任和职责分工,细化了违法建设处罚认定标准,并强化了相关制约措施,为进一步推进禁违工作,把宜昌打造成花园式城市提供了法治保障。该《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个人、单位和社会禁违法定义务做了详细规定。

一是个人新增违建立即拆除,强拆费用由违建者自行承担,并处罚款和纳入诚信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违法建筑不予登记、抵押、买卖。

二是物业服务企业未发现不劝阻不制止不报告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诚信记录。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不得诱导他人进行违法建设。

四是居(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劝阻、报告和协助职责的,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五是水电气等公共服务单位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关服务或者未按要求停止提供服务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下罚款。(宜昌市城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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