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新闻发布会

13.07.2018  08:53

近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新闻发布会。《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

新闻发布会上,市气象局副局长唐仁茂就《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特点、内容和亮点进行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法制日报、湖北日报、湖北电视台、长江日报、武汉电视台等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据了解,《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共七章三十九条,分别为总则,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社会参与,法律责任,附则。主要有五个方面的特点和内容:一是在总则部分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职责和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二是在预防部分对气象灾害的普查、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编制、应急预案的制定、气象基础设施的建设作出了规定,确立气象灾害预防的长效机制;针对武汉市气象灾害发生的特点,着重对暴雨、大雾、霾、大风、高温、冰冻、雷电等气象灾害的预防措施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的防御职责。三是在监测、预报和预警部分,明确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增设气象监测站(点),提高气象监测智能化水平;规定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和预警系统,实现信息的整合、交换和共享;规范了气象信息的共享、发布、传播等。四是在应急处置部分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成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应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适时启动应急预案;气象灾害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相关义务。五是在社会参与部分,从媒体宣传、志愿服务、学校教育、保险服务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社会公众参与机制。

下一步,市气象局将于近期提请市政府召开全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会议,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贯彻,进一步加强全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同时把《条例》宣传与气象科普知识宣传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媒体,扩大宣传的影响力和覆盖面。(武汉市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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