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和 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11.01.2017  21:03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是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是建立统一、完整、清晰的地方税收执法依据体系的重要手段,有利于规范税收执法,促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结合税制改革对现有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因此,我局组织对2016年6月30日之前发布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在清理结束后统一公布有效的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文件目录,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有效文件60份,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74份。

  2016年5月1日,国家实施全面“营改增”试点,营业税调整对象灭失。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自行制定的营业税文件和条款宣布废止失效,但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前的,可根据法律适用原则适用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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