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法院先予执行解受害人燃眉之急

29.03.2017  22:48

近日,团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依法裁定先予执行,成功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受害人执行到10万元的“救命钱”。

2017年2月9日9时许,武汉市新洲区人孙某驾驶小车行至团风县团风镇得胜大道中华保险公司门前路段时,与原告童某某的老伴曹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童某某重度颅脑损伤,身体多处受伤,命悬一线,用去医药费二十余万元,仍急需医疗费用于治疗。

民商事审判第二团队廖法官收案后,第一时间审查了本起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童某某的病情和医疗费数额、肇事车辆的投保险种等事实,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随即对承保保险公司采取了先予执行。

据法官介绍,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一项制度,可以有效的解决当事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判决生效前生活和生产经营上的燃眉之急,特别是对需要赡养、扶养、抚育的当事人和在人身损害案件、交通事故案件中身体受到损害急需治疗而又急需医疗费用的当事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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