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咸安区法院快审快结涉疫刑事案

17.02.2020  17:22

2月16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熊某清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当庭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6日13时许,咸安区马桥镇鳌山村村民被告人熊某清饮酒后到该村村委会向村干部反映其房屋漏雨问题,因其在疫情期间未按规定佩戴口罩,该村支书甘某平和正在该村指导、督办疫情防控工作的马桥镇政府副镇长徐某对其劝告,但熊某清拒绝并对二人辱骂,且对徐某推搡。该村委会副主任朱某林见状便上前拉开熊某清,却被其抓伤右锁骨部,经鉴定,造成朱某林轻微伤。随后,熊某清进入办公室,随地吐口水,并用打火机将该村疫情期间口罩发放表、卡点值勤表、入户排查表和镇村干部防疫“三包一”工作安排表等材料点燃烧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清在新冠状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发泄情绪,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任意损毁资料,严重影响咸安区马桥镇鳌山村疫情防控工作,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区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由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月14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15日,咸安区人民法院对熊某清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予以立案,当日即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同时为当事人指定了律师担任辩护人,依法告知并充分保障了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庭审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熊某清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来源:咸宁中院 责任编辑:付诗雨 程勇